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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58号申请人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南环路46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泽,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9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四川京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