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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徐艺军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军,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军,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7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