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高文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贵,男,汉族。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6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文贵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新西客站859公交站牌处,扒窃被害人王某裤兜内现金人民币3510元,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文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高文贵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文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爱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