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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商初字第79号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化工园1号支路以南、东八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4657911-9。法定代表人孙丰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二路167号(Z-6)。组织机构代码16935721-6。法定代表人崔华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保国,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万忠,男,汉族,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高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4元,减半收取66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 华 然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代理审判员 尹 庆 雷二○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纪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