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苏某某、杨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2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全部履行了相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