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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郭立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438号罪犯郭立刚,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宝刑初字第136号判决,以被告人郭立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6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