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栾新宾与沈锁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新宾,沈锁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栾新宾,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沈锁成,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新宾诉被告沈锁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栾新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锁成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新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满秀审判员 黄淑芳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