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力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鼎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鼎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田工业园2#厂房1-5层,组织机构代码:69396067-9。法定代表人:汪利。委托代理人:金辉,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力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园A16栋,组织机构代码:73627193-8。法定代表人:赖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光凤,系该司法务。上诉人深圳市鑫鼎峰精密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力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力兴公司与鑫鼎峰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由华力兴公司向鑫鼎峰公司提供塑胶原料。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华力兴公司向鑫鼎峰公司供应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63,635元的货物,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但鑫鼎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上述货款。华力兴公司一审的诉求为,判令鑫鼎峰公司:l、立即支付货款本金663,635元;2、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鑫鼎峰公司确认拖欠华力兴公司货款663,635元,此款应予偿还,由于至今未偿还,还应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华力兴公司的诉求有理,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鑫鼎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华力兴公司货款663,635元。二、鑫鼎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华力兴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63,635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如鑫鼎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9元,由鑫鼎峰公司负担。上诉人鑫鼎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所欠货款本金663,635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依据双方约定,华力兴公司采用循环供货方式向鑫鼎峰公司提供塑胶原料,由于华力兴公司更换业务员,其单方面中断了原料供应,客观上耽误了鑫鼎峰公司的生产,鑫鼎峰公司也曾与其协商,并且在一审庭审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但华力兴公司拒绝和解。因此,货款未予清结的责任不在鑫鼎峰公司一方,原审判决鑫鼎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系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本院:一、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鑫鼎峰公司无须向华力兴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二、判令华力兴公司承担上诉费用。被上诉人华力兴公司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双方对欠款数额没有争议。但由于本案欠款的时间是2012年3月至6月,标的663,635元,金额过大。在一审中,华力兴公司也曾多次与鑫鼎峰公司沟通调解方案,但均无果。鑫鼎峰公司应当向华力兴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利息。综上,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鑫鼎峰公司上诉称涉案货款未结清的责任应归结于华力兴公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鑫鼎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力兴公司支付货款663,635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令鑫鼎峰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华力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鼎峰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