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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张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霍炎,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22时许,高辉驾驶张伟所有的冀B×××××号轿车沿唐山市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外环创新地产公司北侧时,与董树继驾驶的远明春所有的冀B×××××号轿车顺行时相撞,后又与公路中央隔离设施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20日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辉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树继无责任。同年12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认定张伟的车辆损失为44987元;认定冀B×××××号轿车损失为126901元。张伟支出鉴定费1350元。远明春支出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350元,存车费1200元,相关损失张伟已经实际赔偿完毕。高辉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系张伟,该肇事车辆在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后二项不计免赔率),保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200000元、8656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人保唐山分公司应当依据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在相应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张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付。张伟的经济损失包括:本车车辆损失44987元,鉴定费1350元;冀B×××××号轿车损失126901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350元,存车费1200元,以上合计178288元。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原告张伟的经济损失包括:本车车辆损失44987元,鉴定费1350元;冀B×××××号轿车损失126901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350元,存车费1200元,以上合计1782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张伟担负1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担负1933元。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上诉人认为两车的鉴证报告中更换配件不合理、鉴定价格严重高出市场价格,而且事故发生在开平区,事故当事人却单方委托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车损鉴定也属程序不合法,违反了保险合同中“修复为主”和“协商定损”原则,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实属不公,而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修车发票,不能证明两车实际损失,上诉人认为判决中应当扣除鉴定结论中所含的17%增值税额。鉴证费、存车费不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事故车辆冀B×××××、冀B×××××号车的车辆损失是经唐山市路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评估结论书确定的,上诉人称鉴定价格高出市场价格,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评估结论书中确定的数额,本院予以采信。鉴证费、存车费系为查明及确定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佟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