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王玉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王玉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整层。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英,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玉妃,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