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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戚立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国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立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国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戚立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08号。负责人:王亦先,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国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立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国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立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