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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审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王耀光。委托代理人储建刚。委托代理人欧阳伟,被执行人沈洁。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1月21日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沈洁接到征收决定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7-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征收社会抚养费2972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