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南方丽媛诉任子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方丽媛,任子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28号原告:南方丽媛,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地方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鹏,北京市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子光(别名李博),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丽媛与被告任子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丽媛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方丽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丽媛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南方丽媛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