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与马银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银安,西安市基督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银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法定代表人肖陆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辛杨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银安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基督教女青年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银安于2013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银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银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马银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