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