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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靳某。委托代理人方炼。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鑫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