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靳某。委托代理人方炼。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鑫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