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晓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杨晓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7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斌。委托代理人赵琼。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晓虎。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18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18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赛罕(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征海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代理审判员 沈明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