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长玉与王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玉,王建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李长玉。被告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玉与被告王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玉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长玉15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长玉15000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