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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长玉与王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玉,王建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李长玉。被告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玉与被告王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玉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长玉15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长玉15000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