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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刑兴初字第236号杜建超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建超(绰号:阿超),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41994********,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中专在读,学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三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江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杜建超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苏宁电器负一楼的吉特电玩城厕所内,将2.53克毒品K粉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2.53克毒品可疑物和人民币200元。经检验,从扣押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建超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超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杜建超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杜建超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建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建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瑞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