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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进军与陈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苏进军。被执行人:陈广。苏进军与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在被执行人陈广名下有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6-A栋2单元0501号房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广名下在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6-A栋2单元0501号房壹套。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予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