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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冯雨木与浙江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雨木;浙江省电力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2882号 原告:冯雨木。 委托代理人:吴锡梅。 被告:浙江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 原告冯雨木诉被告浙江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锡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1972年4月开始,原告到浙江衢县农电总站万田乡电管站工作,具体负责冯家村所有用电管理及各项服务,如抄表、维修、安装、抢修收费等工作。1999年起,国家电网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陆续将农村电网与国家电网财产合并,原乡电管站的财产和人员一起移交至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2003年,被告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对原告进行上岗培训和考试,并向原告发放了工作牌、上岗证等证件。2003年起,原告在原来的工作之外,还负责上将村的工作。2007年,考虑到原告年纪较大,被告将上将村的工作交予他人负责。综上,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主要负责冯家村的用电管理及各项服务,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补交1999年2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社会养老保险;二、被告为原告补交1999年2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医疗保险费;三、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29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的全资公司,衢州电力局是被告下属机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从事的活动与被告无关。一、原告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冯家村的村电工,在2004年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之前,是村委会领导下的村级管电组织成员,其工作受村委会委托,履行村级集体电力资产维护管理,村民电费抄、开、收和村民用电管理,业务受当地农电站指导。农村电工由村委会自行管理,不是电力企业工作人员。二、2004年,衢州市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在原村电工范围内由衢州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博公司)招聘专、兼职电工。其中兼职电工与雷博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再由雷博公司派往电力部门,从事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原告即是由雷博公司聘用并指派至衢州电力部门工作的兼职电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情形构成劳务派遣,原告与衢州电力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承包电能表的抄、收及电力设施的巡视区域在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冯家村,属衢州电力局管理范围。衢州电力局是衢州地区从事供用电管理,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被告从未直接或委托衢州电力局招聘原告为专职电工,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劳动关系。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雨木原系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冯家村的农村电工,负责该村的电气维修、安装,收取电费、抄表等工作。2003年12月7日,原告参加了被告下属单位衢州电力局用电管理所组织的乡村电工考试,后该用电管理所向原告发放了工作胸牌,冯雨木在该用电管理所的管理下工作。 另查明,1998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1999年1月4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经贸委的前述意见。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在征得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制实施意见(试行)》(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浙江省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和农村电工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管理的实施办法》(浙电地(2004)640号文)。实施意见规定:农村电工通过统一的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省电力局统一印制的《农村电工合格证》,持证上岗;农村电工由所在乡(镇)供电营业所统一管理;除供电企业选派的人员外,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电管员和专职或兼职农村电工,均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实施办法规定:乡(镇)供电营业所的农村电工可专职或兼职,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分代理”;乡(镇)供电营业所专职农村电工的工资(或费用),按照原农电总站确定的工资(或费用)水平并参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兼职农村电工的工资(或费用)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按月、季等形式实行承包。 又查明,自2004年12月起,衢州电力局或其下属机构陆续与衢州市久业劳动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业公司)、衢州市久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宜公司,后变更名称为雷博公司)签订了数份《兼职电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兼职电工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承包合同》,由前述公司为其提供兼职电工或负责承包部分村庄的配电室(台)维护、计费电能表抄、收等劳务。与此同时,久业公司、久宜公司、雷博公司陆续与原告签订了数份《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承包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一两个村子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的维护和计费电能表的抄表收费工作。 上述事实由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冯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乡村电工考试准考证、工作胸牌、国发(1999)2号文件、浙经贸能源(2001)1350号文件、浙电地(2004)640号文件、《兼职电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兼职电工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前提下,对农村电工的安置问题,该安置方案由政府行为主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虽经本院立案庭审查后立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雨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 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