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王金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金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吴时茂,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杰,该管委会法律顾问。被告王金平,系石家庄高新区小岗上村卫生室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孙广义、李瑛,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王金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376.5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李 璟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