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凌竹生与查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竹生,查海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凌竹生,男,汉族,住怀宁县。被申请人:查海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竹生与被申请人查海松诉讼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凌竹生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查海松所有的皖HXX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凌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海松所有的皖HXX7**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昌文审 判 员 张汝红人民陪审员 马六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钱丝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