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秀玲诉濮阳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玲,濮阳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陈秀玲,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清丰县马庄桥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孙宏凌,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秀玲诉被告濮阳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陈秀玲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7月4日开庭审理。但是,原告陈秀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秀玲负担。审判员 杜建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