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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赵秀兰、丰南市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赵秀兰,丰南市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余,男,1974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3197401034612),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县油榨镇王官营一村6排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被告赵秀兰,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1196511146845),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小松林村二区7号。被告丰南市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地址唐山市丰润区胥各庄镇东兴街146号。被告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滦县茨榆坨镇芦苇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冶支公司、赵秀兰、丰南市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队、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余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张余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