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伟锋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1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锋,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坤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泽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