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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党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葛某某,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