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单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广,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单体军,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