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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段英歌、王建业、王风德、冯青兰申请执行高建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英歌,王建业,王风德,冯青兰,高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66号申请人段英歌,女,汉族。申请人王建业,男,汉族。申请人王风德,男,汉族。申请人冯青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英歌、王建业、王风德、冯青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建利名下财产1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