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第蕴。委托代理人沈维琦。被告黄倩慧。被告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瀛。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