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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第蕴。委托代理人沈维琦。被告黄倩慧。被告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瀛。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倩慧、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