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XX兵、黄银环、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其他适用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兵,黄银环,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XX兵。申请人:黄银环。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承志。委托代理人:文阳光。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XX兵、黄银环与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劳动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黄阁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黄社刚2013年6月14日-23日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9500元,上述款项已实际支付。二、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申请人XX兵、黄银环等人的住宿费及餐费共计15300元。三、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兵、黄银环补偿金124777元。上述款项以转账形式支付,款汇至以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宜章县支行,开户名:XX兵,账号:6217857500000481611。四、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当场支付黄社刚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23日的工资4770元,扣除上述期间生活费500元,共支付4270元,由申请人XX兵、黄银环领取。五、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有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兵、黄银环与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刘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