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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6)户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户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