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法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宁与谢学坤、陈丽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谢学坤,陈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谢学坤。被执行人陈丽花。关于李宁申请执行谢学坤、陈丽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29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宁支付合同押金3000元,赔偿装修费、网络推广费及广告宣传损失134140元,预期利益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3元,及本案执行费2151元,共计152234元,并支付逾期双倍利息4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学坤、陈丽花银行存款15265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