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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俞炎青与黄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炎青;黄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0号原告俞炎青。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被告黄国荣。委托代理人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炎青与被告黄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炎青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炎青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国荣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3元,依法减半收取4621.5元,由原告俞炎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