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俞炎青与黄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炎青;黄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0号原告俞炎青。委托代理人寿小平。被告黄国荣。委托代理人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炎青与被告黄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炎青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俞炎青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国荣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3元,依法减半收取4621.5元,由原告俞炎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