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顺福与被上诉人张意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顺福,男,1961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顺义,男,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系余顺福姐夫。委托代理人陈良光,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意花,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诉人余顺福因与被上诉人张意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顺福于2013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顺福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顺福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余顺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多 成审判员 李 晓 峰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