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福商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从日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福商催字第1号申请人: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日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学卿,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05474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6738.2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3日,出票人为华润雪花啤酒(山东)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福山支行,收款人为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市芝罘鲁海化玻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姜福建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栾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