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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王圣友 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单行审字第8号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单县舜师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王圣友,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被申请人权玉梅,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圣友、权玉梅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费征字(2012)17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单计生费征字(2012)17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国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