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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徐吉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吉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430号罪犯徐吉动,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492号判决,以被告人徐吉动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徐吉动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以(2009)一中刑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6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吉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