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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益民与朱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民,朱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王益民,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邵承志,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福方,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原告王益民与被告朱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益民的委托代理人邵承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福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益民诉称,2009年12月,被告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应于一年后归还,另,被告于2010年1月份因结婚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合计290000元,被告一直分文未还。2012年年9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用“浒关翡翠明珠KTV拆迁款”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但事后原告经调查发现,所谓的“浒关翡翠明珠KTV”并无此场所。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福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朱福方与原告王益民及案外人陆海刚达成《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朱福方愿意用浒关翡翠明珠KTV拆迁款一次性归回王益民和陆海刚金额如下:王益民为贰拾玖万元整;陆海刚为壹拾叁万元整。如果拆迁款不够,剩下金额朱福方应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步归回,剩下余款以借条为准。”因被告朱福方并未按约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经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协议书》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朱福方与原告王益民及案外人陆海刚签订的《协议书》系被告朱福方对所负债务的确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朱福方未按约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福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王益民29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益民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被告朱福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50元,由被告朱福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葛蔷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