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天义与吴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义,吴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44号原告许天义,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洪福,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怀亮,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许天义与被告吴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义撤回对被告吴怀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