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天义与吴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义,吴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44号原告许天义,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张洪福,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怀亮,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许天义与被告吴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义撤回对被告吴怀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