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X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莫X先,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队X号。申请执行人: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队X号委托代理人:莫X惠,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队X号。被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村委会X队*号。申请执行人莫X先、李X与被执行人何XX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強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XX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62号案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实,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海审判员 赵崇德审判员 周胜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俊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