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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大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大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0133号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广州北路2号,工商注册号320800400001878。委托代理人陈运琰,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宽。委托代理人吉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雷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钟静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