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玉珍不服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珍,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州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彭玉珍,女,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保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师博,该局法律顾问。原告彭玉珍不服被告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玉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