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何宏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何宏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代表人杨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光,该行职员。被告何宏振,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诉被告何宏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撤回对被告何宏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檀章陈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