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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落某、刘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落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汪进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落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董某乙。被告:董某丙。被告:董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落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董某乙、被告董某丙、被告董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乙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