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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市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44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大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