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李奉勇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祥,李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被执行人李奉勇。陈国祥与李奉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李奉勇于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陈国祥货款22155元,如果李奉勇未按期支付则另承担违约金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因李奉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国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奉勇支付货款22155元、违约金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元。被执行人李奉勇支付货款22155元、违约金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6元,以上合计287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奉勇银行存款2871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万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