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本平与丁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平,丁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623号原告陈本平。被告丁佐华。原告陈本平诉被告丁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本平以“被告丁佐华父亲丁邦如已代为履行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本平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