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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本平与丁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平,丁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623号原告陈本平。被告丁佐华。原告陈本平诉被告丁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本平以“被告丁佐华父亲丁邦如已代为履行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本平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