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许某某、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佑,许和均,曹素琼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吴光佑。委托代理人彭加荣,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和均。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素琼。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光佑诉被告许和均、曹素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2010年7月19日,原告购得位于平乐镇清河街16号1层住宅房屋(面积为56平方米)及该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二被告侵占了原告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约5平方米,并在侵占土地上修建了围墙。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将侵占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还原告,并拆除侵占土地上修建的围墙。本院认为,原告吴光佑与被告许和均、曹素琼之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在未经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光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光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