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施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婉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6月28日,被告人施某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界牌路246号浙江五洲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界牌直营店担任网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所有的37台组装电脑私自卖掉,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3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施某将该公司负责人冯某委托其放在网吧员工宿舍房间内,交由其保管的20台组装电脑以人民币18000元私自卖掉。2、2012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施某又将该公司负责人冯某委托其放在网吧员工宿舍房间内,交由其保管的9台组装电脑以人民币6750元私自卖掉。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施某联系好买主直接到网吧,将该网吧内的6台组装电脑以人民币4200元私自卖掉。4、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施某到路桥南方科技维修店,将网吧放在这里维修的2台组装电脑拿走,并逃离,后以人民币1690元卖掉。被告人施某于2013年3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变更登记情况,营业执照,销售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关于涉案组装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人民币3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